專利申請注意事項
1.發明人應依規定檢具專利提案表紙本、電子檔,內容盡可能完整詳實,並於審查過程中提供一切之協助。
2.發明人於專利申請過程中,應提供必要之技術資料及說明,並協助所委託之事務所撰寫專利說明書及其他資料。
3.發明人應於審查或申請期限內協助提供相關之補充資料、修正資料、申復回覆等事項,否則視同放棄該申請案。
提出申請前對於所屬技術領域做好充實完善之專利檢索與分析,除可事先了解產業競爭者的技術水準,並可規避侵害到他人之專利保護範圍外,亦能藉由檢索與分析找出自身的競爭優勢,幫助研發人員了解該專利領域在世界各國之最新研發動態,藉此提升研發成果之技術層級。
研究記錄簿最重要的目的在於能詳細記載研究步驟及成果,可完整紀錄研發過程,包含日期、已完成研發項目、後續需突破的技術內容、無法成功的原因、驗證的次數及可實施姓等等。定期將研發構想及成果記錄於研究記錄簿中,除能延展研發之完整性,得以增進研發進步歷程外,日後亦能成為法律事件之有利佐證文件,當發明內容遭他人竊取並取得專利權時、碰上專利侵權訴訟時,要證明自己的研發成果早於他 人,就必須提出具體證據,此時研發日誌就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。
申請案需具備下述三個基本要件,始有可能取得專利
1.產業利用性:
依專利法第22條第一項之規定,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,要求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在產業上能夠實際利用,才具備取得專利權之要件。審查基準中說明「產業」為任何領域中利用自然法則而有技術性的活動,廣義如工業、農業、林業、漁業、牧業、礦業、水產業、運輸業、通訊業、商業等;「利用性」則是指申請專利之發明能夠"製造"或"使用"。
2.新穎性:
依專利法第22條之規定,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以公開使用者、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則喪失新穎性。審查基準中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發明,未構成「先前技術」的一部份時,則該發明具新穎性,「先前技術」應涵蓋申請日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,並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、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,例如書面、電子、網際網路、口頭、展示或使用等。
3.進步性:
依專利法第22條之規定,發明係運用申請既有之技術或知識,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,雖無前項所列情事,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,一般稱之為不具進步性。申請專利之發明為運用申請當日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以完成者,如該發明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之一般技術知識所能輕易完成者,即不具進步性;反之,如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之一般技術知識所能輕易完成者,即具進步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