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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中山大學 National Sun Yat-sen University

【辦法修正】文化部修正「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」

 

辦法修正

 

發佈單位

文化部

發佈內容

修正「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」

收件截止時間

收件者

聯絡方式

承辦人

聯絡人:廖昶智
電話:
02-7736-5715
Email
br890622@mail.moe.gov.tw

備註


為縮減行政工作期程並提升會議審議效率,修正「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」第八條、第十二條。

.修改條文說明

1.第八條
因現行條文第八條規定,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(以下簡稱審議會)之召開,應至少於會議十四日前將開會時間、地點及議程通知委員及公告於網站,加上機關內部行政作業流程,致申請案件至少需於一個月前送件,亦或於專案小組就申請案件評估後,至少需一個月時程始得為審議會之審查。茲為配合國家能源政策,本部業針對現行審議會相關程序,進行簡化申辦流程及以平行審查作業方式,大幅縮減審議會前行政工作期程為七日。

2.第十二條
現行條文第十二條雖規定委員利益迴避原則,惟未就委員迴避時之表決票數計算方式予以規範,鑑於我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稀少,相關決議方式之規定未臻明確,倘部分委員因審議案件利益迴避致會議應出席人數不足無法審議,造成延宕。

.修改內文對照表及總說明詳見附件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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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文字號

臺教師()字第1070211422
文授資局物字第10730133803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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